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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额的推算是尤为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权势人*终能获得几多赔偿。若何推算赔偿额呢???本文作者曾在《商标侵权案件赔偿问题》一文中有过论述,,,依照司律例定,,,法院通常依照权势人损失→侵权获益→许可费倍数→法院裁夺这个流程来确定。实务傍边,,,法院裁夺的方式用的*多,,,但随着案件审理精密化的要求,,,其他几种步骤也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到,,,其中又以“侵权获益”的方式*常见。
侵权获益,,,是指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通常依照总数*单价*利润率的方式推算。这种推算步骤咋一看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务中确有很大争议,,,原因就在于利润率该若何取值,,,本文作者将结合案例实务与各人探求这一问题。
一、、、问题由来
利润率看似单一,,,但是在财政管帐领域却是个较为复杂的概念,,,原因在于它并不是一个有着明确推算公示的指标,,,而是一类衡量企业盈利能力指标的统称,,,与之有关的概念有毛利率、、、交易利率、、、净利率等。在推算赔偿时该当用哪一个???目前商标法系统并没有明确的司法条文,,,因而诉讼各方参加人各执一词,,,争议不休。
同为知产有关法的专利法系统中却有一划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合用司法问题的若干划定》(下称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诠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划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凭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推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通常依照侵权人的交易利润推算,,,对于齐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能够依照销售利润推算”。这一划定提到两个指标以及各自合用情况,,,即通常侵权案件选取交易利润推算,,,齐全侵权为业的侵权人,,,能够依照销售利润推算。其中交易利润近似凭据交易利率或净利率推算,,,而销售利润近似依照毛利率推算。在现实出产经营中,,,这两种推算方式往往差距很大。
凭据有关财政知识,,,毛利润=交易收入-交易成本;;;
交易利润=交易收入-交易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用度、、、治理用度、、、研发用度、、、财政用度)-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改观收益(-公允价值改观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资产措置收益(-资产措置损失)+其他收益;;;
利润总额=交易利润+交易外收入-交易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用度。
实务中,,,由于交易外收入、、、交易外支出、、、所得税用度与交易利润相比数额较小,,,因而后三种“利润”巨细往往相差不大,,,本文重要会商商标侵权侵害赔偿推算问题,,,为了方便会商,,,对这三种“利润”不再分辨,,,将之归为一类,,,与毛利润相对应。
从公式能够看出,,,毛利润与交易利润推算方式的差距重要是在于推算交易利润时要在毛利润的基础上扣除税金、、、期间用度(销售用度、、、治理用度、、、研发用度、、、财政用度)等。这造成的差距有多大呢???我们找几个行业看一看。

上表起源于互联网,,,数据不愿定精准,,,但是能注明本文想要探求的问题。从上表能够看出,,,各个行业均匀毛利润率显著高于均匀净利润率,,,且前者是后者的2-5倍,,,体此刻诉讼案件中推算赔偿额时就是2-5的差距,,,两者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二、、、法院处置情况
面对这一问题,,,法院是若何处置的呢???遗憾的是,,,本文作者检索大量裁判文书后,,,发现各地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统一口径,,,有选取毛利率的,,,也有选取净利率或交易利率的。本文遴选几篇,,,列举如下。
(一)以毛利率推算
案例一
(2020)浙03民终161号阿迪达斯诉阮某侵害商标权。本案为典型案例,,,二审法院以为::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 2017 年度管帐报表显示阿迪达斯公司的毛利润率为 50.4%,,,这一毛利润率数据来自于阿迪达斯公司的审计汇报,,,客观真实,,,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应予采信。此外,,,被告屡次加害阿迪达斯公司的多枚一样商标权的行为,,,批注其主观恶意极度显著,,,且其侵权行为在数量上拥有规模性,,,在功夫上拥有持续性,,,在后果上拥有恶劣性,,,切合情节严重的特点,,,故对于阿迪达斯公司要求合用惩治性赔偿予以支持,,,并取倍数3倍推算。
案例二
(2019)粤民终 477 号昭通红日燃具诉智美电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中,,,法院对于利润率的问题做了较多的注明。首先原告申请以其销售削减额乘以毛利率推算其损失,,,对此法院以为权势人的现实损失该当凭据交易利润推算。原告毛利润现实是主营产品销售利润,,,并未扣减有关销售、、、治理和财政用度,,,故其主张其两年利润损失共7113 万元,,,并不正确。其次,,,被告提供其净利润数据证明其没有获利,,,对此法院以为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合用司法问题的若干划定》第二十条,,,对于齐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还能够依照销售利润推算侵权获利。故被告以净利润为凭据主张没有获利,,,不能成立。但是*终,,,法院在推算思考赔偿额时又借鉴了行业毛利率,,,法院以为原告为证明厨电行业利润率,,,不仅提交了业内驰名企业涉案产品毛利率,,,还提交了中国产业信息网颁布的《2016 年中国厨电行业市场近况分析及发展趋向预测》,,,后者显示厨电行业整体毛利率约为41%。被告辩称原告仅选择性提交驰名企业毛利率,,,与事实不符。别的,,,被告亦未就行业利润率提交任何相反证明。据此,,,一审法院以为上述中国产业信息网颁布的数据拥有重要参考价值。凭据被告提交数据,,,其 2017 年主交易务收入29024537.66元,,,其中被诉产品收入 25765391.03元;;;谎灾,,,被诉产品收入在其全数收入中的占比高达 89%,,,足以证明被告公司根基以侵权为业。故在衡量被告公司侵权获利时,,,能够依照其销售利润推算。
案例三
(2017)豫民终857号洛阳杜康诉白水杜康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入选*高人民法院颁布第二届“百篇优良裁判文书”和“百场优良庭审”。法院以为::原告提交的河南省酒业协会出具的白酒行业均匀利润证明及 2015 年上交所、、、深交所颁布的8 家白酒行业上市公司年报提要显示,,,河南白酒行业 2014 年-2016 年的均匀利润率别离为 64.19%、、、 65.98%、、、65.37%,,,8 家白酒行业上市公司的均匀利润率为 59.62%;;;而被告销售总额为 59979150.61 元。参考以上证据,,,涉案商品的销售利润初步估算为59979150.61×59.62%=35759569.59 元。
案例四
(2021)苏知终19号施耐德电气中国诉施耐德电梯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法院在说理时表述“基于施耐德电梯公司属于以侵害涉案权势商标及“施耐德”字号为业的企业,,,在确定侵权获利时更应参考毛利率,,,而不是交易利润率。
(二)以交易利率/净利率推算
案例五
(2022)京民终170号百度诉京百度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法院以为::凭据被告京百度公司及其涉案分公司 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9 月的利润表,,,被告于前述期间的交易利润共计 926710.61 元、、、交易收入共计14792460.81 元,,,利润率 6.26%,,,年均交易利润308903.54 元。综合思考京百度公司及其涉案分公司的主观不对水平、、、侵权行为持续功夫、、、侵权获利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侵害等成分,,,百度公司主张惩治性赔偿倍数应为三倍,,,有司法凭据。故被告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为 308903.54 元(年均匀交易利润额)×5.25 年(侵权时长)×35%(品牌贡献率)×4(1+倍数)=2270441 元。
案例六
(2021)苏民终2636号德禄国际等诉德禄家具(上海)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法院以为原告以行业均匀利润率进行主张被告侵权获益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在被告未提交相应反证予以辩驳或证伪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此种主张予以采信。凭据志邦公司和欧派公司(两公司为原告举证的同业业公司)公开的财政资料可知,,,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的均匀净利润率为 14.05%。据此,,,应以 14.05%的均匀净利润率来推算被告的获利。被告执行被控侵权行为的获利=销售收入×利润率=2 亿元×14.05%=2810 万元。此外综合思考被告主观不对水平、、、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水平等成分,,,合用1倍的比例推算惩治性赔偿。
三、、、分析总结
由于不足明确的司法指引,,,我们能够看到,,,实务中法院在推算赔偿额时没有明确固定的方式。但是并不代表权势人无能为力。仔细分析以毛利率推算的几个案例,,,在案例二和案例四中法院还是对两个利润率的决定进行肯定水平的说理。作为权势人,,,我们应着重把稳以下两个方面,,,争取法院以毛利率/销售利润推算。
一是是否以侵权为业,,,案例二中*后法院以为“被诉产品收入在其全数收入中的占比高达89%,,,足以证明被告公司根基以侵权为业。故在衡量被告公司侵权获利时,,,能够依照其销售利润推算”;;;案例四二审法院以为“基于施耐德电梯公司属于以侵害涉案权势商标及“施耐德”字号为业的企业,,,在确定侵权获利时更应参考毛利率,,,而不是交易利润率。这两个案例中法院的概念现实上就是上文提及的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诠释划定的延长,,,这也是我们目前*一可能参照合用的司律例定。
那么这个法条背后的逻辑在哪里呢???由上文交易利润和毛利润的推算公式可知,,,两者的差距重要是在税金及附加以及期间用度(销售用度、、、治理用度、、、研发用度、、、财政用度),,,其中销售用度是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和销售业务有关的支出,,,好比销售人员工资、、、告白费、、、运输费等;;;治理用度,,,是指企业在经营治理期间产生的和企业治理部门有关的一些支出,,,好比治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研发用度,,,是指企业项目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支出,,,好比研发人员薪资、、、原资料成本、、、折旧摊销费、、、试验试制费等。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若是被告以侵权为业,,,可想而知,,,相对于权势人而言,,,侵权者的研发投入要少好多,,,由于是直接盗用权势人的专利技术规划,,,自己不用搞研发。由此发展的治理用度、、、销售用度也会相应地部门降低。再思考到对侵权为业的侵权者应从重惩治,,,因而推算赔偿时能够依照销售利润。
依照上述逻辑,,,商标类案件同样也能合用,,,其切实本文作者看来,,,商标比专利类案件更合用该法条。原因很单一,,,商标除了鉴别商品、、、服务起源以外,,,往往凝聚着企业品牌的驰名度,,,一个企业在堆集驰名度的过程中,,,会支出大量研发用度,,,以形成自己的主题竞争力,,,如华为、、、苹果;;;在拓宽市场的时辰也会支出大量的销售用度,,,如告白费。这一过程中治理用度也随之而来。而当商标侵权者盗用别人商标时,,,不必要向权势人那样“重新来过”,,,不必要投入研发,,,不必要破费太多成本启发市场,,,而是直接以权势人商标驰名度为起点进行出产经营活动。侵权的商标越驰名,,,侵权者支出的各项用度就越低,,,由于市场已经认可该商标了。
顺着这个思路,,,诉讼中我们除了证明被告侵权为业以外,,,还要重点证明权势人商标的驰名度。驰名度越高,,,侵权者在出产经营中投入的期间用度就越低,,,从而能够合用销售利润推算赔偿额。
二是善用举证故障准则!渡瘫攴ā返诹::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势人已经全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重要由侵权人把握的情况下,,,能够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伪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能够参考权势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在诉讼过程中,,,权势人应全力举证若何推算赔偿额,,,如行业利润率,,,被告销售额等,,,同时要求被告提供其销售额和有关利润率。若是被告不能提出相反证据或者回绝提供有关产品的利润率,,,导致无法查清侵权产品利润情况的,,,法院能够结合证据考量原告主张的“利润率”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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